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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论天下/天理与王法:基督教政治神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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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论天下/天理与王法:基督教政治神学的启示

作者:赵晓

在探讨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时,我们必须明确一点:法律本身并不自动等同于神圣或权威。法律的真正权威来源于其与上帝的法则的一致性。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HaroldJ.Berman,1918-2007)所指出的,“法律除非被信仰,否则不能被实施”。信仰,就是指人们相信法律是正义的,是公正的,是神圣的秩序的体现。

事实上,任何人类的法律秩序,如果要持续有效,必须与上帝在西乃山上通过摩西颁布的“十诫”(TheTenCommandments)所确立的“神定秩序”(DivineOrder)相符合。只有当法律与这种神圣秩序一致时,它才具有真正的神圣性和长久的稳定性,否则必定无法实现长治久安。

古代,秦始皇梦想万世,秦朝却“二世而斩”,原因就在于其暴政恶法,天理不容,人神共愤,当然迅速被上帝废除。

当代,无神论的苏联试图建立一个完全剥离宗教和道德传统的社会秩序,结果却是解体。

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王法”转向天理,从神圣的天道秩序的层面来重新看待人间的“王法”,在这方面,基督教的政治神学家们给了人类重大的启发。

一、王法必须合符天理,违背天理的王法就是恶法

在讨论人间的法律(humanlaw,国家法律)与神圣的天理(DivineOrder,自然法和神圣法)之间的关系时,核心观点是王法必须与天理相符。天理通过自然界和神的特殊启示给人类的普遍道德原则,代表了正义、善良和真理的绝对标准。违反这些普遍道德原则的王法是恶法。这种观点强调法律的正义基础,认为法律不仅是权力的工具,更是维护公正和善的机制。

在东方,儒家文化认为,“天理(PrinciplesofHeaven)”是指符合自然和宇宙秩序的道德法则,君主和百姓都应遵循天理行事。天理在儒家哲学中,通常又与“仁义礼智信”这五常相关联,要求君主必须“以德治国”。如果统治者失德,被认为失去了天命(MandateofHeaven),那么他的统治就不再合法,人民有权推翻他,所以孟子强调“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在西方基督教文明中,圣奥古斯丁(St.Augustine)早在他的《上帝之城》中,就指出了天国与地上国家的区别,同时强调:当地上的法律与天国的正义发生冲突时,基督徒有义务遵从天国的法则。

在加尔文的政治理论中,他明确提出,当统治者违背神的命令并成为暴君时,人民有权抵抗。在他的主要著作《基督教要义》中,加尔文讨论了政治权威和对不公正政府的抵抗。他特别指出,下级政府官员(如省长或贵族)应当在暴君压迫人民时站出来保护人民。

在宗教改革后代表“清教徒”的《西敏寺小教理问答》(WestminsterConfessionofFaith)中,表明了基督徒在面对道德和信仰上的冲突时,有时采取行动反抗不义是符合基督教教义的。

二、托马斯·阿奎那及其“四法”

托马斯·阿奎那(ThomasAquinas,1225-1274)在他的哲学和神学杰作《神学大全》(SummaTheologica)中,则详述了四种法律:永恒法(EternalLaw)、自然法(NaturalLaw)、人类法(HumanLaw)和神圣法(DivineLaw)。

1、永恒法代表了神对整个宇宙的智慧和意志,是所有法律的源头。

2、自然法是永恒法在人类理性中的体现,通过人的理性可被认识,指导人类行为的普遍道德标准。

3、人类法基于自然法,由人类社会制定以管理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

4、神圣法直接来源于《圣经》的启示,提供了超越自然法所能达到的属灵和道德指导。

阿奎那的理论强调所有人类法律需与更高的道德法则相一致。

这意味着当人类法与更高层级的自然法或神圣法冲突时,基督徒应优先遵守更高的法律。另外,基督徒应根据良心和对神圣法的理解行事,即使这可能与当地的人类法规相抵触。

三、胡格诺派及其“四法”

宗教改革后,法国的胡格诺派出版了著名的《抵抗暴政条约》(VindiciaeContraTyrannos,1579),提出了包括神法、自然法、国家法律和君王法律的分类。

1、神法(DivineLaw):是直接来自神的指示,通常体现在圣经中。它是所有道德和法律原则的最高来源。

2、自然法(NaturalLaw):基于人的本性和理性,是神在创造时赋予所有人的道德感知。它是普遍的、不变的,并为所有人类行为设定基本的道德框架。

3、国家法律(CivilLaw):国家法律是由政府或权力机构制定的法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理想情况下,国家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的原则。

4、君王法律(RoyalLaw):君王法律可以视为国家法律中的一部分,通常与君主或行政权力的决定直接相关。它可能反映了统治者的意志和命令,有时可能会与自然法或神法产生冲突。

《抵抗暴政条约》还通过对话形式,探讨了个人和集体对抗不义统治者的正当性等问题:

1、人民是否有权反抗压迫他们的暴君?答案是肯定的。因为统治者虽然由神设立,但他们的权力并非无限。当统治者违背了神的律法和基本的道德法则时,他们便失去了其合法性。另外,暴君因为违背对人民的契约(例如,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就相当于解除了人民对其忠诚的义务。

2、暴君是否可以被视为合法的统治者:论证当统治者背弃公义和神的律法时,他们失去了作为君主的合法性。

3、邻国是否有权支持反抗暴君的人民:讨论其他国家支援受压迫民众反抗暴政的合法性和道德性,认为在面对暴政时的角色,邻国有责任支持正在受到压迫的民众反抗不义统治。

4、人民是否可以抵抗实施邪恶政策的君主:强调在君主要求执行违反神法和自然法的命令时,人民有义务拒绝服从。

总体来说,胡格诺特别关注于君王法律与更高法律的冲突问题,强调民众有权抵抗违反神法和自然法的君王法律。这反映了胡格诺派面对宗教迫害和政治压迫时的立场,突出了法律的神圣道德和正义的基础。

四、天理、神法与人法

显然,天理(自然法)和神法(神圣法)共同构成了道德和法律的最高标准。天理是所有人通过理性可以认知的道德法则,而神法则是通过神的特殊启示,如《圣经》所揭示的。人法(人类法和君王法)应当尽可能地反映和遵循这些更高的法律原则。当人法与天理和神法相冲突时,基督徒和所有寻求正义的人都有责任按照天理和神法行事,即使这意味着必须反抗或改变不公的人法。

五、“四法”对非法治国家基督徒的启示

对居住在非法治国家的基督徒来说,以上的讨论特别是“四法”的分类,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道德和法律框架。它教导他们在面对可能的法律和政治压迫时如何保持道德清晰。

首先,应当认识到法律的层级性原则,即所有的法律和行为都应当以神的法则为最高准则;而当国家法律与神法或自然法冲突时,应优先遵守更高的法律原则。

其次,应当认识到基督徒的“神圣抵抗权”原则,当政府法律违背神圣原则时,基督徒不仅有权利,而且有责任采取行动,以恢复正义和维护上帝的法则。

第三,要清楚理性与信仰结合的原则,在现实世界中,法律和道德情况往往复杂多变。基督徒需要运用理性来适应这些复杂性,找到实际行动中遵循神圣原则的最佳方式,而信仰为基督徒提供了一套核心的道德和精神指南,能够提供一些理性难以触及的洞察力以及内心的动力;因此,基督徒应用理性和信仰来评估和反映法律要求,确保行动符合上帝的旨意。

第四,要坚持和平与非暴力的原则,当国家法律与天理或神法相冲突时,基督徒应当寻求以和平和合法的方式表达不同意见,并努力促进法律和政治改革,使之符合更高的道德标准。这鼓励基督徒积极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为正义、和平和真理发声,同时保持对上帝旨意的忠诚和敬畏。

上述这些启示,既是属天的智慧,也是属地的活出,既是笔写的文字,也是血写的历史,当有助于非法治国家的基督徒在复杂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中做出合乎《圣经》和道德的决策,同时维护他们的信仰和良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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