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原创

赵晓答问:李晓明律师是否应该“用属地的方法去对付属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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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答问:李晓明律师是否应该“用属地的方法去对付属地的人”?

【赵晓按:今晨,在“赵晓私塾”学习群中看到三条信息,有人认为李晓明弟兄(律师)为自己的权利争辩是正当的,有人则认为“为了福音的拓展,我们要学像耶稣,作为门徒,我们要做光做盐,不要跟世人一般见识”。基督徒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和对待?以下是相关信息及我的回应。】

三条信息

第一条信息:“李晓明律师普法公告”【请转发】

家人朋友们平安,今天(2024.4.14)上午有人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反诈中心的名义,以反诈为由冻结我的手机号,对我进行保护性停机。我上午用他人电话打电话抗议,在通话中他们恢复了我手机号正常的功能。可是下午一点多我发现他们再次对我的手机号停机。

如此手段,已经是流氓化的举动,毫无程序正义可言。权力竟然可以如此任性。我因此不能正常使用手机,不能用二维码乘坐地铁,下午的行程受到影响。这个事情看起来很微小,但是却显示出权力任性,完全不受约束,任意侵犯公民通信权的情况。以反诈的名义剥夺一个人合法的通信权,权力可以任性到如此地步,也是让我大开眼界。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作为一个北京执业律师,我真是感到被深深地羞辱。

具体操作这件事的人自称是郁岭,女性,她说自己属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反诈中心。经过本人拨打北京110报警中心核实,他们使用的号码属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天竺派出所反诈宣传员,相应的警号为048448,联系我用的反诈电话号码是19810283550。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天竺派出所的电话是010-80463017。

感恩上帝让我遇到如此不公,也让我更深地理解了那些遭遇不公的人。也请大家动动手指,给19810283550发个信息,提醒他们有权不可任性。他们动用的是公权力,是用手中的权力任意碾压公民的尊严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也正式告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天竺派出所:你们欠我一个正式的道歉,你们中间个别工作人员对权力的滥用,对我的语言挑衅羞辱,让我进一步失去了生活在中国的安全感,也让你们头上的警徽蒙羞。

经过几个小时的报警和投诉,我的号码刚刚恢复,但是我不知道何时被再次任意停机。今日我之所以不沉默,是因为我已经被践踏,我感觉到痛。很多人同情我的遭遇,也有的人抱着看笑话的心态,然而懂的人都会觉得悲哀,会感叹:我们还有未来吗?

第二条信息:李晓明律师“是自找苦吃”

弟兄平安,很遗憾您遭遇到这样的事。但看了前面您发给反诈中心的信息,又觉得您是自找苦吃。您是属天上的人,用属地的方法(讲道理、讲地上系统的法律法规、规定)去对付属地的人,这里没有逻辑错谬、方式方法不当的地方吗?

试想一下主耶稣遇到这样的事情会怎么应对,祂是神,祂肯定对联合国的、各个国家的法律很熟悉,可以用让人无法反驳的话去应对这些人,但主耶稣会这么做吗?祂会陷入地上系统运行的文书漩涡中吗?应该不会,对吗?

首先,主耶稣不会被地上的科学思维、法律思维所忽悠,不会陷入其中去研究它们,更不会用它们去应对制定它们的人。

其次,主耶稣肯定用来自天上的智慧、天上的律例来应对地上的事,只有更高一级、更高维度的可以管制住低一级、低维度的事。

所以,为什么主耶稣教导我们要竭力追求认识耶和华的知识,因为只有天上的知识才能产生效力。

最后,文字的力量是强大的也是无形的,尤其公众号、自媒体人,是信徒的话,当在内在生命上更多建造自己,才能通过文字真正造福他人,造福神的国。?

第三条信息:赞同“自找苦吃”的观点

赞同第二条信息姊妹的观点。另外,多说一点,如果信徒怀着敌意来应对被世界系统统治的当权者,只能增加对方对信主之人更大的排斥、监管、监控,如此不可能把福音传给他们,会让他们对福音更加反感、反对。

世界本来如此,所以才需要信徒活出光。别期待没有光,黑暗自己会散去。更别期待凭着一己之愤恨,就可以改变什么。

主耶稣自己都是默默忍耐多年,无论环境如何,就是去爱,去怜悯,去医治……主不定别人的罪,不与罪人理论什么,只默默按照父安排的时间顺服地走向十字架。主让我们做光,做盐;不是做辣椒,做胡椒粉。信徒应活出光和爱的生命,来吸引周围的人对福音的向往,而非使他人经由我们的言行产生对福音、对基督徒的排斥、敌视,如此就帮了恶者的忙了。

另外,通过文字做的见证,应该见证主自己获得的恩典、见证自己作为罪人怎样经由神的恩惠而脱离罪、得胜出来,荣耀了主的名,见证主道的大能,这样的文字才能带给别人生命上的帮助。

问题:

上面三条信息的交流,请赵老师和同学们明辨。有人认为李晓明弟兄(律师)为自己的权利争辩是正当的。有人则认为“为了福音的拓展,我们要学像耶稣,作为门徒,我们要做光做盐,不要跟世人一般见识。求主安慰李小明律师”,您怎么看呢?

赵晓答问:

还记得我讲的一堂课“批判性思维”吗?中国人喜欢一上来就“道德判断”,基督徒则喜欢一上来就“属灵判断”,但我们对待事物,要有五个判断:事实判断、是非判断、价值判断、道德判断、属灵判断

学者易中天善意提醒国人,别上来就做道德判断,首先要做事实判断,其次是非判断,第三是价值判断,第四才是道德判断。

事实判断是讲明事实,比如巴以战火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实,是谁先动的手,怎么个情况和过程等。事实判断最怕事实不明,巴勒斯坦和巴基斯坦都搞混淆了,更忌指鹿为马。

是非判断是在摆事实的基础上讲道理,讨论对错,比如巴以战火这事究竟是对是错?谁的对谁的错?是非判断不能颠倒黑白。

价值判断是讨论这样做有没有价值,涉及价值观讨论。

道德判断是讨论这样做的社会道德效果是什么。

这四大判断之外,还有更重要的第五判断:属灵判断(spiritualdiscernment),就是从上帝启示、圣经真理的角度来作判断。属灵判断最重要,但也必须建立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当中也要有是非判断、价值判断和道德判断。

对于李晓明律师这一次的电话冻结事件,我鼓励同学们也使用上述五种判断进行分析,这样才可以帮助我们更全面地理解并正确反应。

一、事实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确立事件的事实性细节:

· 李晓明律师的手机号被当地反诈中心以保护为由冻结。

· 李晓明与反诈中心沟通后手机功能恢复,但后被再次停机。

· 李晓明通过正当渠道(如报警核实)确认了对方的身份和行为的合法性。

二、是非判断

在是非判断上,我们需考虑:

· 相关部门或当事人是否有正当的理由进行手机号停机?根据李律师的陈述,此行为似乎缺乏透明的程序正义,显示了权力的任性。

· 停机行为是否合法?尽管操作者声称是出于反诈目的,频繁且未经充分解释的停机行为可能违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正义,且涉嫌滥用职权。

三、价值判断

价值判断涉及此事对社会的影响:

· 李晓明律师作为公民和专业律师,其通讯自由被限制,这种做法可能削弱公众对法律和正义机构的信任。

· 通过公开讨论此事,李律师在“以身普法”,推动社会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公正的反思,这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是一个律师的责任行为。

四、道德判断

在道德层面上,我们需要思考:

· 对李律师的处理是否体现了公权力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道德对待?

· 公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公正、公平和诚信的道德标准?

五、属灵判断

在搞清楚基本事实并作出了正确的是非判断、价值判断和道德判断后,我们进一步从“属灵判断”的角度来看。

在面对李晓明律师遭遇的情况时,我们需要从圣经真理的角度进行全面和平衡的考量。这不仅涉及作为基督徒的行为标准,也关系到我们如何在尊重世俗法律和体现基督应有的态度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

1.基督徒与世俗权力的关系

基督徒要在遵守世俗法律和维护属灵真理之间找到平衡。

《圣经》教导我们要服从掌权的人,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现有的权柄都是神设立的(《罗马书》13:1)。《罗马书》13章1—7节中,保罗指出,所有权力都由神设立,基督徒应当为了良心向神的缘故服从这些权威,这是一方面。

但另一方面,当这些权力滥用或迫害基督徒,阻碍福音传播时,我们也有基督徒的公民责任(CivicResponsibility)、见证责任(ResponsibilitytoWitness)以及“神圣抵抗权”(DivineRightofResistance),就如《使徒行传》中彼得和约翰面对犹太公会的命令时的回应:“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使徒行传》5:29)

基督徒的“神圣抵抗权”体现了几个关键的圣经原则:

· 上帝的法则高于人的法则:当人的法律与上帝的法则发生冲突时,信徒有责任首先遵守上帝的命令。因此,信徒抵抗暴政和恶法,不仅是其作为公民的权力,更是其作为圣徒的责任,哪怕为此付出个人代价。

· 良心的自由:改革宗传统特别强调良心的自由。信徒不仅要对上帝负责,还必须根据个人对《圣经》的理解来行事,即使这意味着要与现存的政治或教会权威相对抗。

· 正义与仁爱的实践:抵抗不义不仅是出于对上帝的忠诚,也是对社会和他人践行正义与仁爱,彰显出基督徒在社会中作为公义与和平的使者的角色。

2.作为光和盐的身份

基督呼召我们作世上的光和盐(《马太福音》5:13—16),这意味着我们的行为应当展现基督的品格,带来正义与和平,同时也要表现出恩赐和谦卑。基督徒的反应应当既不是逃避问题,也不带有攻击性,而是以一种能够促进对话和理解的方式表达。

3.关于为自身权利辩护

《圣经》并不反对为正义辩护或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保罗在被非法拘捕时,也援引了自己作为罗马公民的权利(《使徒行传》22:25—29)。因此,基督徒作为公民,为自己辩护,要求正义和尊严的保护,并不与基督徒的身份相冲突。然而,方式方法和态度非常关键,应确保它们体现了基督的温柔和对敌人的爱。

4.文字的力量和基督徒的见证

基督徒通过文字或任何公共途径发言应当反映出基督的爱、怜悯和公义。这意味着在捍卫真理和正义时,我们的语言应当有建设性,避免产生更多的敌意和误解。

基于上述讨论,可以得出以下具体判断:

(1)权力的神圣设立与责任:根据《罗马书》13章1节,所有的权威都是由神设立的,基督徒通常应当服从政府和法律。然而,这种服从不是无条件的。当政府行为违反上帝的律法和教导时,基督徒有责任按照圣经原则行事。在李晓明律师的情况中,他的基本人权和法律权益受到了侵犯,这与上帝赋予每个人的尊严和公义原则相冲突。因此,他有维护自身利益的神圣权力。

(2)神圣抵抗权的适用:在《使徒行传》5章29节中,当政府的命令与上帝的命令冲突时,彼得和使徒选择了“顺从神,不顺从人”。在李律师的案例中,如果确认他的权利确实被不公正地剥夺,且相关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和道德标准,则提倡通过合法与和平的手段来抵抗这种不公正,这是必要的。

(3)正义与仁爱的实践:作为基督徒,我们被呼召不仅要追求个人的正义,还要致力于社会的正义与和平。李律师的公开呼吁可能是试图揭露和纠正潜在的不公,这是追求公共正义的一种形式。而作为其他基督徒以及基督徒社群应当在保持公平和公正的同时,用爱和同情心来回应这种情况,支持那些受不公对待的人,不应该采取漠然以对的态度,最要避讳的是对李律师的横加指责。

(4)良心的自由和个人的属灵反思:基督徒在面对政治和社会冲突时,应当基于对《圣经》的理解和个人良心的指引来作出反应。这意味着每位信徒在回应李律师事件时,应当深入考虑自己的信仰如何指导自己在这种情况下的行为和态度。

(5)基督徒的彼此相爱以及社区与集体行动:基督徒应该彼此相爱,因此应该从肢体的角度去体贴李晓明律师,就像犹太人说的“两个头”,其中一个被浇了开水,另一个头也应当感受到痛,这才是一个肢体,否则就不是同一肢体,只是双头怪物。另外,在可能的情况下,教会和基督徒团体应当集体行动,通过祷告、法律支持、公共发言等方式来支持正义。同时,教会可以提供一个讨论和反思政治、社会事件与基督教价值如何结合的平台。

建议大家认真思考:

· 事件中表现的是对抗恶势力的斗争,还是简单的个人权益的争夺?

· 通过此事件,李律师和基督徒社群是否有机会彰显出基督的仁爱与公义?

· 对于基督徒而言,我们应该如何思考和评判一件事情?是上来就做属灵论断,还是首先应当搞清楚事实,然后根据事实来判断是非,进而考虑行动的价值和道德意义,最后从属灵的角度出发,反思和实践我们的信仰?

最后,让我们再来讨论一下李晓明律师是否应该“用属地的方法去对付属地的人”?

在回应“用属地的方法去对付属地的人”这种看法时,《圣经》提供了丰富的指导,特别是关于如何在遵循属灵原则的同时在现实世界中有效行动。这需要我们在理解和应用属地(世俗)和属天(圣经)的原则时找到平衡。

1.理解“属地”与“属天”方法的区别

在基督教信仰中,属地的方法通常指的是遵循世俗的逻辑和策略,这些往往以人的智慧和力量为中心。相对地,属天的方法则侧重于遵循《圣经》的教导,强调信仰、爱、正义、和平以及对神的信任。

这当然是有《圣经》依据的。例如,《罗马书》12章2节:“不要效法这个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变化,使你们察验何为神的善良、纯全、可喜悦的旨意。”这节经文就提醒基督徒不要完全采纳世俗的方法,而是通过心意的更新,寻求和实践神的旨意。

2.属天方法在属地环境中的实践

基督徒被呼召在世界中作光作盐,这意味着我们的属天方法不是停留在空中或头脑中,而必须在属地的环境中得到体现和实践。

正如《马太福音》5章16节所教导的:“你们的光也当这样照在人前,叫他们看见你们的好行为,便将荣耀归给你们在天上的父。”这表明基督徒的属地行为应当体现出属天价值,即使是在处理世俗事务时也是如此。

3.使用属地的工具来达成属天的目的

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世俗的工具和方法(如法律手段、社会行动等)来达成属天的目的是恰当的,只要这些方法不违背圣经的原则。

《马太福音》10章16节:耶稣说:“我差你们去,如同羊进入狼群,所以你们要灵巧像蛇,驯良像鸽子。”这启示基督徒在面对挑战时要谨慎而智慧,有效利用可用的资源和方法。

例如,《使徒行传》22章25—29节记载,保罗利用自己的罗马公民权来阻止不公正的鞭打,显示了属地的法律可以被用来保护属天的正义和使命。你能说保罗是在“用属地的方法去对付属地的人”吗?No,保罗是在“用属地工具达到属天目的”!

4.仁爱和公义作为属天方法的核心是跨越属地与属天的桥梁

在所有行动中,基督徒都应当以仁爱和公义为核心原则,这两个原则是跨越属地与属天的桥梁。

《约翰一书》4章16节:“神爱我们的心,我们也知道、也信。神就是爱,住在爱里面的,就是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

《彼得前书》2章17节:“务要尊敬众人,亲爱教中的弟兄,敬畏神,尊敬君王。”

最终结论是什么呢?从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清晰地知道:作为对李晓明律师事件的回应,基督徒可以在不放弃圣经原则的基础上,适当使用属地的方法来争取正义并维护个人权利。关键是所有行动都要以爱和正义为驱动力,确保行为符合神的旨意,最终将荣耀归给天父。这种平衡的实践不仅展现了基督徒的属灵生命,也有效地在社会中见证了福音的力量,或许是当下中国的基督徒最需要认真思考、学习和践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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